“全拍网A allauc.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430292号“全拍网A+ allauc.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82号

       

      申请人:全拍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品达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0292号“全拍网A+ allauc.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7966号“ALLABC”商标、第10843774号“A+”商标、第15860202号“A PLUS NAIL 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拍卖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A+”与引证商标二“A+”、引证商标三中“A+”构成要素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