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15091号“THERMO SIGN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40号
申请人:特福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5091号“THERMO SIG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26286号“THERMOSIGNAL”商标与申请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2148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