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25492号“仁一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76号
申请人:北京百草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492号“仁一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4396、34452285号“仁一”商标,第16437120号“仁灸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已具备商标的基本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熏蒸设备、理疗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熏蒸设备、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仁一灸”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仁一”,与引证商标三前二字“仁灸”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灸”指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按摩仪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使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