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319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73号
申请人:上海万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1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7552号“道中道DAOZHONGDAO及图”商标、第21909211号图形商标、第938588号“南德NANDE及图”商标、第7848019号“逸森E.S.N.及图”商标、第5185972号“纽海爾斯NU HEALTH及图”商标、第7999869号“聖泉山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案件中被不予撤销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六撤销案件我局已作出决定,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冷冻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蛋、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