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儿圣诞老人鬼机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44467号“冒牌儿圣诞老人鬼机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67号

       

      申请人: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467号“冒牌儿圣诞老人鬼机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冒牌儿圣诞老人鬼机灵》是申请人知名的儿童图书的名称。从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来看,此处的冒牌是指假冒圣诞老人的鬼机灵,具有轻松、活泼的含义,而并非指假货等贬义。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并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2、已有其他含有“冒牌”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