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53472号“秵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18号
申请人:卡雅乐(杭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3472号“秵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特殊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秵米”使用在挂面、饼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