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领 LEAD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14058号“药领 LEADM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46号

       

      申请人:郑州药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4058号“药领 LEAD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5969号“荆燎原 JING LIAO YUAN及图”商标、第17618436号“正阳民丰及图”商标、第12433924号“施普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5586号图形商标、第27492505号图形商标、第34037674号“立得 LEAD SC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