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厨PENGC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99880号“彭厨PENGC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05号

       

      申请人:彭树维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9880号“彭厨PENGC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及宣传,已在“饭店、餐饮”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066122号“彭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第30840654号“彭厨”商标、第18066121 号“PENGC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商标批复、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标流程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告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烤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彭厨”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彭厨”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拼音部分“PENGCHU”与引证商标三“PENGCHU”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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