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63660号“中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09号
申请人:芜湖顺天科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3660号“中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31237号“中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到期,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茶、春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与第9750734号“中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咖啡、糖、硬糖、蜂蜜、谷粉、挂面、大米花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茶、春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故本案的复审范围为咖啡、糖、硬糖、蜂蜜、谷粉、挂面、大米花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