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果剧场 GO GO OPE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20225号“果果剧场 GO GO OPE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11号

       

      申请人:应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0225号“果果剧场 GO GO OP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550752号“果果”商标、第11701947号“果果饰界”商标、第16611552号“果果甜品坊 GUOGUO DESSERT SQUARE”商标、第32730709号“菓果优选 GUO”商标、第17398800号“GOGO BERRY”商标、第8767722号“CAT GOGO”商标、第7704210号“GOGOBIKE”商标、第31559120号“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八现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果果”或“GOG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