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品玉JIAPIN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97449号“佳品玉JIAPIN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7号

       

      申请人:常州祺祥盛世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7449号“佳品玉JIAPI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佳品玉”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