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35564号“普兰之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92号
申请人:上海龙钤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564号“普兰之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中的“普兰”可以理解为“普通的兰花”之意,申请商标整体区别于作为地名的“普兰”,且“普兰”并不唯一指向“普兰县”这一地名,网络中还可查询到含有“普兰”文字的多个企业字号,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图片、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普兰之谜”中的文字“普兰”,是我国西藏阿里地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强于该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