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18648号“young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77号
申请人:南京星耀街舞健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8648号“young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7647号“青年力量”商标、第30663183号“青年力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明显区别,含义并非唯一对应,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商标共存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oung power”与引证商标一、二“青年力量”,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共存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