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上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34723号“园上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75号

       

      申请人:中山市新领域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4723号“园上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25857号“上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园上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上园”,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