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24750号“NUKE BES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努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亿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4750号“NUKE 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NUKE”为申请人商号“努可”对应的拼音,同时该词也可翻译为“核武器”、“王牌”,寓意最优质的产品与服务。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具有独特的含义,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NUKE BEST及图”构成,其中“NUKE”具有“核武器”之意,“BEST”具有“最好的”之意。将申请商标整体用于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