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73284号“豪林卓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89号
申请人:东莞中旗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问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3284号“豪林卓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2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0681号“东佳信FINE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93309号“华汇HUA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59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57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22949号“同人天地COLLEAGUE&UNI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