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福秀 福临万家品秀人生FUX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721989号“福 福秀 福临万家品秀人生FUX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24号

       

      申请人:绍兴柯桥福秀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21989号“福 福秀 福临万家品秀人生FUX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纺织品制墙纸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3453号“福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9718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01066号“福 大唐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6333号“金嘉福珠宝KING KAI 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