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9944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63号 - 申请人:上海阳光午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99447号“阳光午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63号

       

      申请人:上海阳光午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9447号“阳光午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6901号“阳光热线;SUN HOTLINE”商标、第13827221号“阳光私人定制”商标、第4098772号“阳光动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阳光”,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