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4293497号“国投”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2号

       

      申请人:中网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0日对第4293497号“国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沦为国家投资的通用名称,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性,已构成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中网国投”商标与其不具备显著性的争议商标近似为由,对申请人第21028530A号“中网国投”商标(第9、35、36类)提出异议,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被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代表国家利益的特殊标志,符合《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国投”简单解读为国家投资,是为了掩盖其在第36类服务上恶意注册“中网国投”商标的目的。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一张):
      1、国函(1991)84号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等资料,用以证明争议商标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代表国家利益的特殊标志;
      2、“国投”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国投”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有关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简介、设立、机构设置调整、经营、荣誉等相关情况的介绍、报道资料;
      5、在先法院判决书、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截屏等资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于2004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0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2018年7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国投”为其企业简称。
      3、我局在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7606号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第4293497号“国投”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在第12266602号“中港国投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3年3月24日之前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0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的具体理由及所列举的具体法律条款,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的结尾部分出现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属于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本案焦点问题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国投”即为该企业简称。“国投”并非国家投资的简称,其作为争议商标组成文字使用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据亦可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我局不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