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52722号“乘车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2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2722号“乘车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65852号“乘车码”商标、第34167693号“乘车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初审阶段已被驳回,效力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商标,与指定使用服务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支付宝关系密切,具有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支付宝所获荣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