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730329号“GOLD STANDARD 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71号
申请人:爱尔兰格兰比亚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0329号“GOLD STANDARD 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资料、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资料、申请人网站浏览访问情况表、申请人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资料、销售资料、网络销售平台查询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的文字“GOLD STANDARD”可译为“金标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氨基酸”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