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倍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20726号“贝倍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50号

       

      申请人:宁波乖乖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0726号“贝倍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3720号“贝比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整体含义、呼叫方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贝倍适”与引证商标“贝比倍适”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壶、婴儿浴盆(便携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炊事用具及容器、婴儿浴盆(便携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