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724849号“HELANTURBIN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48号
申请人:上海和兰透平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4849号“HELANTURB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6805A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46号“海澜集团HEILAN创意生活之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36267A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63588号“HE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51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26805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视觉效果、图形部分、商标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涉外注册信息、参展、门头及网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HELANTURBINES”中的“TURBINES”可译为“汽轮机、涡轮机”,鉴于“TURBINES”作为申请商标组成文字在汽轮机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应为“HELA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EILAN”、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HELANG”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轮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引擎锅炉用设备、火花节能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六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