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14554号“伊一家铺子 饼 YIYI'S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47号
申请人:玉溪市张记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4554号“伊一家铺子 饼 YIYI'S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650号“伊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29866号“伊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96488号“Yiyi’s Baking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70629号“y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71915号“伊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89201号“伊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789732A号“伊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和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是“伊一家”,其所含文字“饼”与制定使用商品的行业特征相一致,不会使消费者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伊一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伊家”、引证商标五、六、七“伊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显著识别英文“YIYI”,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饼”,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比萨饼”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异议审理结论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异议审理结果,并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