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57024号“钎丰 MY FAVORITE FRU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286号
申请人:张家口钎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024号“钎丰 MY FAVORITE FR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5217号“图形”商标、第10937079号“潮宗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