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070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11号 - 申请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307021号“蓝巨星国际传媒 BLUE STAR

    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11号

       

      申请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07021号“蓝巨星国际传媒 BLUE STAR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0384号“ BLUE STAR”商标、第923269号“ 蓝星”商标、第932320号“ 蓝星 BLUE STAR”商标、第4309978号“ BLUE STAR”商标、第11959801号“ BLUE ST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