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089239号“滴滴支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94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9239号“滴滴支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现在最炙手可热的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新型网络智能叫车系统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5695号“滴滴支付”商标、第4475802号“滴滴DD”商标、第13248594号“滴滴节水”商标、第14574573号“滴滴洗车”商标、第15339980号“滴滴点餐WWW.SHIJW.CN”商标、第16392300号“滴滴打卡”商标、第16558411号“滴滴无人机DDUAV及图”商标、第16705171号“滴滴打饭”商标、第15549664号“滴滴吧”商标、第17077795号“滴嘀吧”商标、第28611184号“滴滴设计”商标、第32610257号“滴滴出海”商标、第32768416号“滴滴护工”商标、第32761568号“滴滴厨房”商标、第32765354号“滴滴爱宠”商标、第32771762号“滴滴美妆”商标、第16574790号“滴滴学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六、八、十七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被宣告无效,现处于一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均包含文字“滴滴”,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预报、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九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预报、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