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TA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2438号“BONTA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87号

       

      申请人:BONTAZ CENTR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2438号“BONTA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684号“Bon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