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85090号“泰禾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11号
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090号“泰禾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6507号“泰禾TAIHE及图”商标、第12478820号“泰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官网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泰禾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泰禾”,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