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67103号“星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09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7103号“星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16847号“动星”商标、第21501794号“星动贷”商标、第29614305号“星动派”商标、第3538749号“星动特区”商标、第20027720号“星动派”商标、第18167447号“星动全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撤销复审阶段。2、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2月27日。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我局将不予评述。
      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星动”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六汉字“星动贷”、“星动派”、“星动特区”、“星动派”和“星动全能”,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