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46523号“泊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05号

       

      申请人:广西唯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涿州见微知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523号“泊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34064号“泊爵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41132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为无效状态;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987412号“POJJETJJ 珀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泊爵”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珀爵”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之外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之外的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