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15509号“今日婚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41号
申请人:杭州今日婚恋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5509号“今日婚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44792号“今日NEWS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72715号“今日话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0259号“今日JIN RI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44789号“今日NE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在第41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力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今日婚恋”与引证商标三“今日JIN RI及图”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