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48847号“中电电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7号
申请人: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8847号“中电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848号“中电 EEC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95497号“中電科技研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89437号“中電 中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60437号“中电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ZHONGDIAN MEDIA CO.,LT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36123号“中电器材 EC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881016号“中电环保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687761号“中电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304546号“中电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六、七、八的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宜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买卖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环节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七、八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中电”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的显著文字部分“中电”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