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430443号“爱丽尔 AILIER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0号
申请人:甘肃爱丽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0443号“爱丽尔 AILIE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2975号“爱丽迪尔 AiliD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8816号“爱丽 A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66754号“爱尔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73715号“爱尔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44900号“爱丽努尔 ELNUR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76845号“爱丽尔希 AILIER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66759号“爱谱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所获荣誉证书照片、企业财务表、企业媒体图片、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汉字部分“爱丽尔”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爱丽迪尔”、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汉字部分“爱丽”、引证商标三“爱尔丽”、引证商标四“爱尔丽”、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汉字部分“爱丽努尔”、引证商标六的汉字部分“爱丽尔希”及引证商标七“爱谱丽尔”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5类婚纱、衣服吊带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婚纱、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