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330768号“III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40号
申请人:沈阳市弘韵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0768号“III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7641号“WEY”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1483号“贝诺威BN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93879号“WEY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浴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英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we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WEY”易给相关公众留下相同的识记印象,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长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