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境CIGAR FIE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31298号“茄境CIGAR FIE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88号

       

      申请人:杭州世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1298号“茄境CIGAR 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41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