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5003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51号
申请人:张肇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0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原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5474号“DEBOLA SPA及图”、第15420591号“莉欧萝拉及图”商标持有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双方商标的权利冲突已通过协商解决,且双方商标在构成元素等方面尚存一定差异,对该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