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林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226174号“宝林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92号

       

      申请人: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厚营(原被申请人:合肥宝林森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8226174号“宝林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52585号“宝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多个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网站及百度搜索打印件。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粉刷用石灰浆;刷墙粉;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木材防腐剂;天然树脂;油漆稀释剂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后于2019年8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类加拿大香脂;松香;天然硬树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确切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染色剂;颜料;油漆;粉刷用石灰浆;刷墙粉;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木材防腐剂;油漆稀释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天然树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