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一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739571号“一木一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树华珠宝商行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名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39571号“一木一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519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提交使用证据,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在天猫平台申请旗舰店,主营高档软木工艺品,且获得一致好评,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现提供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一木一品旗舰店截屏及买家评论;
      2、工商注销证明;
      3、包装盒及包装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部分初步审定在第20类塑料线卡;竹木工艺品;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7月30日至2018年07月2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商品上使用情况;证据2仅能体现商标所有人工商注销情况;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家具;办公家具商品上使用情况。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