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海天成JIN HAI TIAN CHENG JH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76877号“锦海天成JIN HAI TIAN

    CHENG JH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96号

       

      申请人:锦海天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6877号“锦海天成JIN HAI TIAN CHENG JH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667号“锦艺天成King's cre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27141号“JHT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五颗星星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和服务质量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五颗星,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