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TW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584888号“SOFTW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14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4888号“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对申请商标中“SOFTWARE”一词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中除单词“SOFTWARE”之外的图形部分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在实际经营中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96766号“C GITO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22064号“HEAT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69688号“softwar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6614号“salesforce SOFT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其间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获准注册,亦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未转让至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也未处于转让程序中。
      2、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9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SOFTWARE”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英文部分有“软件”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教育服务;商业培训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函授课程;教育信息;教育考核;职业再培训;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体育比赛;组织体育运动竞赛;辅导(培训);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辅导(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其余服务与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