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娜幼儿教育Athena Kindergar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33405号“雅典娜幼儿教育Athena

    Kindergar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09号

       

      申请人:北京雅典娜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3405号“雅典娜幼儿教育Athena Kindergar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6922号“雅典娜e学园ATHENA eLEA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6555932865561号“ATHE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5057431号“阿欣娜 瘦身美白保养专卖 Athena Wo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