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861515号“字节跳动云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53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1515号“字节跳动云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字节跳动云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