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517957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46号
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517957号“STEFANO RI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869965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33331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2797039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460457号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