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E22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052号“CARE22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02号

       

      申请人:优士欧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052号“CARE2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9695号“OU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56523号“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85467号“诺和关怀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85465号“诺和关怀俱乐部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81086号“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41086号“开尔照明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35303号“凯尔唯佳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紫外线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