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852966号“优思创意美术U-thinker
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95号
申请人:北京雅典娜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2966号“优思创意美术U-thinker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9296495号“优思US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07904号“优思创意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67204号“优思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77027A号“优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05918号“优思少儿体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020802号“优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609682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607954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125979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418153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566616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北京韶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优思体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六、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十一的注册申请已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申请人与其他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