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33064号“SENSEMAG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70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3064号“SENSEMA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7173号“MAGIC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45602号“SENSORY 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18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8519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首尾字母相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设备和仪器、视频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