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33391号“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74号

       

      申请人:珠海我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3391号“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8728号“一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2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作出的撤三字【2019】第W026649号决定在钟、手表、表盒(礼品)商品上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钟、手表、表盒(礼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在该部分商标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上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手表)、精密计时器、计时仪器、电子万年台历、钟表、计时装置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番”,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时器(手表)、精密计时器、计时仪器、电子万年台历、钟表、计时装置和仪器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时器(手表)、精密计时器、计时仪器、电子万年台历、钟表、计时装置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