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57948号“腾思高TENS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87号
申请人:深圳福永佳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7948号“腾思高TENS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1977号“TESCO”商标、第8035042号“TESCO value及图”商标、第5094083号“电光牌TE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TENSCO”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外文部分“TESCO”仅一个字母的差别,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电疗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外科,医学,牙科以及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