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12118号“中农万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91号
申请人:青岛中农万科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2118号“中农万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4784号“中农·万祥”商标、第18851174号“中农微科及图”商标、第4390133号“中农新科及图”商标、第18949048号“中農綠科-CAGS-”商标、第28054998号“中农薯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农万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中农·万祥”、引证商标二文字“中农微科”、引证商标三文字“中农新科”、引证商标四文字“中農綠科”在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种植土;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化学肥料;保存食物用油;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农业用肥;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水果催熟用激素;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5日